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州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必须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
(六)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十条 结业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五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定。;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六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五条第3款规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在评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之前,及时更改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软件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广州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广州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学校将于2012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独立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现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公布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必须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
6.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3.本科结业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一)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二、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广州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学士学位审核、评定等工作,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三)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四)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