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妥善处理学院劳动争议,保障学院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学院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因学院录用、考核、薪酬、调动、开除、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学院全体职工。
第二章 劳资纠纷预防
第四条 各部门主管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事处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人事处应广开言路,积极了解学院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第六条 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第三章 劳动纠纷协商
第七条 劳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员工与员工所在部门、员工与人事处)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第八条 尽量协商,争取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第九条 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可以进入劳动纠纷调解程序。
第四章 劳动纠纷调解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专门机构,由人事处或是工会代表负责组成,成员包括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及人事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调解程序及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纠纷,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第十二条 向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或是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召开调查委员会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第十四条 调解
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由人事处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调解申请结束
①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
③调解不成。
第五章 仲裁和申诉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学院所属从化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仲裁结束,当事双方如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广州中院二审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