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规、政策及教育部办公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省教育厅对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作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差别化扶持的政策性措施,修改“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等八个方面重要内容。2020年6月24日,教育部制定《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0〕35号),供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次修订贯彻落实国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在2013版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指标体系、完善检测内容、明确结果使用,引导和促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办学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二、修订原则和思路
(一)既适应新时代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又保持年检办法框架基本稳定。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比如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此次《年检办法》的修订中体现出来。修订后《年检办法》共5章20条,包括总则、年检主要内容和程序、年检结果及运用、年检的监督与保障及附则。
(二)既落实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又体现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监管的共性要求。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我们的理解,法律对于两类民办学校的政策,主要的差别在扶持政策上,而没有提差别化监管。不能因为营利性学校的性质就放松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不符合新法精神。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需要区别对待的内容以外,在指标体系上,大体体现同等的要求。
(三)既强化监督管理,又着力鼓励扶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将“支持”和“规范”两种手段提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鼓励民办高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提高办学质量,有必要增加“优秀”年检结论。对年检结果为“优秀”的民办高校,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招生计划下达、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既注重指标设计和结果评定办法的科学性,又强调年检工作的操作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是教育评价的基本方法。参考教育部办公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共设置64个三级指标,将教育部“建议重点关注情形”设置为18个“重点关注指标”。年度检查结果分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重点关注指标”设为一票否决性指标。按权数为指标赋予较为合理的结论,减少人为因素,使结论更为客观、准确、更有说服力。
(五)既依法开展全面检查,又突出重点和关键。现代学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想通过一年一次的检查发现和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根据我省民办高等高校的实际情况,对民办高校发展存在的薄弱环节有侧重、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特别是党建、财务资产管理、教职工待遇等内容。
三、修订内容简要概述
(一)年检实施办法修改。总体看,2013版《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框架基本合理、程序规范、内容完整,可调整和修改的内容空间不大,文字上修改的比例较少。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按照新法新法新政要求,完善年检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增加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师生权益保障等。二是年检结果增加“优秀”等级(第十条),对“优秀”等级民办高校在支持和奖励方面优先考虑(第十三条)。三是按照新法新法新政要求,明确提出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第十一条)。四是合并第三、四章为第三章。
(二)年检指标体系修改。根据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结合广东实际修订形成《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修订稿)。
1.与原有指标体系存在较大不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指标数量上大幅增加。“5个必达指标6个一般指标”修订为“七个一级指标27个二级指标64个三级指标”,增加当前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新任务。如: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章程制定等等。
(2)赋予指标等级判定。“是与否”修订为“三个等级:A达标、B基本达标、C不达标”,增加评价结果的区分度。
(3)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指标体系基本为定性评价,判定主观性强,难以体现学校差异;修订后评价指标内容能定量的强调了定量的要求,明确导向。如资产过户比例(第17项、教育支出(第19项)、师生权益(第59、第61项)的设定等。
2.与教育部办公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相比,修订后指标体系吸纳基本内容框架要求基础上,有变化、创新和完善。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1)完善观测点。教育部《指标体系》共有6个一级指标26个二级指标及若干指标观测点,修订后指标体系一、二级指标基本相同,指标观测点根据情况增加广东内容,完善为64个三级指标。
(2)确定等级判定。教育部的《指标体系》尽管确立了指标观测点,但具体怎么评价指标观测点未作规定。修订后指标体系对每个赋予具体等级评价。
(3)增加广东内容。均为三级指标,包括:组织生活与组织保障(第5条)、过户比例(第17条)、章程建设实施(第21条)、防疫卫生要求(第32条)、教学管理(第40条)等。
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