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下载
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6-15 00:00:00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282

为加快学院国际化办学进程,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和适应国际人才市场需求的国际化学生,扩大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生国(境)外学习的教学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长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短期(一年以内)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所涉及的项目有学历项目及学分转换项目和实习培训项目。

二、申请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优秀,学分平均绩点在??以上。

2.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成绩优良,一般要求达到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水平,个别项目要求通过国际雅思或托福考试。

3.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选拔程序

各系根据学院组织的国(境)外合作交流项目要求,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1.报名:各系根据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发布的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公告,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递交所在系。

2.初选:各系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系报名学生的初选工作。

3.复选: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或国(境)外院校根据初选名单,组织面试,确定人选。

4.录取: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指导报名学生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转交合作院校,国(境)外合作协议学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5.派出:交流学生填写《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参加课程及学分转换项目和实习项目的学生还需填写《广州大学华软软 件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交存各有关部门备案存档;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学生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学生管理

1.教务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后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手续。

2.学生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离校前后的相关手续。对参加长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按要求办理出国(境)学习手续;对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好短期交流学生的校内住宿,敦促相关系部做好交流学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3.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手续。

4.各系部负责交流学生的课程设置、选课和在国(境)外的学习指导及有关教学管理工作,并指派专职辅导员负责项目班级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5.总务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后的水电费的清缴或收取,并负责交流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6.财务处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流学生有关费用,并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可减免的相关费用手续。

7.交流学生在出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必须办理党团组织与其他相关事项校内挂靠手续。

8.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一年以上者),学院原则上不收取住宿和教材费。学生处在收到交流学生名单后,由专人协助与总务处和财务处沟通并落实。

9.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国(境)外交流的院校、不得延长(缩短)交流期限,不允许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并根据协议赔偿相关损失。

.教学管理

1.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培养方案,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等教学管理工作。

2.派出前,交流学生本人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国(境)外学习结 束后,交流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系、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外事办提交国(境)外学习报告。

3.凡属学院统一组织的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课程、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成绩、学时和学分,均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与转换,并记入学生成绩册中。

4.交流学生每学期在国(境)外院校选读课程和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原则上不得少于20学分及相应的学时;若交流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内的,可按交流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选修学分。

5.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结束后,必须出具国(境)外院校的成绩单、学生实习鉴定、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等相关资料,其所修课程、实习实验项目、毕业论文的成绩、学时与学分,由学生所在系或课程归属系(部)、教务处分别负责认定与记载。

6、课程认定办法为:交流学生根据其国(境)外院校的成绩单,填写《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交课程归属系(部)审核;教务处根据课程归属系(部)审核的意见,核准其所选修的课程名称、性质、成绩、学时与学分。

7、实习与实验项目认定办法为:交流学生根据其国(境)外院校的实习鉴定、实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填写《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学分认定申请表》,交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系审核的意见,核准其实习、实验项目及其成绩、学分与学时。其中学分核定标准为:凡参与协议院校 安排的实习活动,满20小时可认定0.5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凡参与协议院校安排的专业实验项目,满18学时可认定1个专业实验课程学分, 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8、毕业论文学分管理及认定办法为:在国(境)外院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所在系的书面同意,由国(境)外院校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派 教师进行指导,由本人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并须按期返校完成答辩;若无法返校参加论文现场答辩者,可采取书面答辩方式,由指导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定老师直接 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

9.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若未完成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学分,返校后须将相应课程学分完成,方可毕业。

10、交流学生的毕业资格条件与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完全与全日制校生等同;若按合作交流协议规定,可在国(境)外学校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须按国(境)外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一四年六月十五日